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未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才能做为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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